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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08年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教育局 2008-12-5 10:22:25

各县(市)区教育局、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为了确保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转定工作顺利进行,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今年我市再次面向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在职教师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对象,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1、中等职业学校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聘在岗人员;

  2、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应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

  (1)2007-2008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2)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和应具备的学历

  按榕教人[2008]28号文件规定要求。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1、报名时间与地点:2008年12月7日—9日,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教育宾馆617室,福州群众路小学隔壁。联系人:柯老师,电话:0591—83340647)。

  报名时应随带下列原件:毕业证书和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户籍或工作单位证明、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原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由省自考办出具的两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原件]。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发给有关表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表格统一使用炭素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文字要规范。

  填报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2、申请人应于2008年12月12--13日,将下列材料装入《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袋》送达福州教育局人才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1)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黑白、彩色均可)2张。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张(自行贴好)。另外,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黑白、彩色均可)1张用于《教师资格证书》,相片背后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和单位,用信封袋装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得使用复印的申请表)。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由工作单位填写)。

  (4)毕业证书复印件和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下载的学历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复印件(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7)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复印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两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复印件。

  (8)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经学校(单位)综合考评合格的《2007-2008学年度考评登记表》复印件。

  申请人倘若漏报有关材料,认定时认定机构不再通知补报,其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上述材料经认定机构确认后,原件退还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另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

  3、体检时间:12月13日上午8:00在福州市一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体检(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90号)。参加体检者不需空腹,应在规定时间的当天上午8点前,随带本人身份证和一寸近照1张(黑白、彩色均可)、体检费到医院内大操场集中。

  四、收费标准

  1、福州市教育局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经费,不再向申请人收取,由福州市财政部门核拨。

  2、根据闽教办师[2006]3号规定的体检项目,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体检费90元(不含专科进一步检查),个人向医院缴交。

  各有关学校(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此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完成。

福州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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